葫芦岛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
文章来源:市文旅广电局办公室 | 添加时间:2022-04-22 |
为推进和规范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,逐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、制度化和经常化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,特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,望遵照执行。
一、总则
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,是指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,局对其相关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。
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依法公开、真实快捷、方便查询的原则。
第三条 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按照《政务信息公开目录》的规定执行。具体公开内容包括:
二、公开内容
1、机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、联系方式;
2、制定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;
3、行政许可、行政审批的事项、依据、条件、数量、申请材料目录,办理机构(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)、程序、申请表格、办理期限,审批结果;
4、局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;
5、局机关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;
6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、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;
7、相关人事信息;
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:
(一)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;
(二)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信息;
(三)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;
(四)法律、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。
三、公开内容
第五条 信息公开栏、网站等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。
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,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七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真实、及时、有效、安全,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,应当按照“谁主管、谁审批、谁负责”的审核原则预先进行审核。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。
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为: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,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,最终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。需报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公开的,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。
四、监督
第九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局监察处采取设立举报箱、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,加强对主动公开工作的监督。
(此件公开发布)